建造工程消防查验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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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6:52:25
国务院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规则应当请求消防查验的建造工程竣工,建筑规划企业应当向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请求消防查验;
2.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建造工程,建筑规划企业在查验后应当报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存案,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应进行检查。
2、工程竣工查验陈述((含规划、施工、改变内容、荫蔽工程记载及管网冲刷、试压记载等)(加盖公章);
3、主动消防设施技能查验测验合格陈述(原件)(根据项目实在的状况供给,若无主动消防可不供给);
6、建造(装饰)工程竣工图纸一套:新建工程含总平面图、水施总平图;建施/装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原件,加盖规划章、竣工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处理的要出具托付本单位人员的托付书(供给身份证核对),法定代表人前来处理的供给其身份证核对(加盖公章)。
1、竣工查验消防存案申报表、请求从头存案的陈述(注明根据不合格定见已逐条整改结束、整改措施);(加盖公章)
3、托付书(包含托付人和被托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处理的供给其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加盖公章)
二、提交的资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依照A4型纸的标准装订。其间“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请求人签名承认并注明日期,并由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组织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共同。